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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法规标准
2017年11月2日FCC发布FR 2017-23217文件,使用供应商符合宣称认证程序,取代原自我验证和符合宣称;2018年7月2日发布了SDoC使用指引文件:
KDB 896810 D01和KDB 896810 D02。
2018年11月2日起美国强制执行FCC SDoC。
- 使用SDoC程序的首要条件:设备有美国本土境内的责任方。此责任方信息需要在伴随产品的文档(电子档形式亦可,前提是有实档指导用户如何索取E-copy)中以一定信息格式体现,即§2.1077中要求的合规信息声明。
- 责任方的特殊责任:责任方的代表需对设备的合规测试报告签字认可, 此代表不要求必须在美国境内。美国本土责任方一旦经FCC要求,必须能够向FCC提供免费的合规信息,测试报告和设备样品。
- 当不具有美国本土责任方角色时,可使用更严格的FCC认证作为替代来符合FCC法规要求。
- 2018年11月2日前使用旧程序认可的设备,在2018年11月2日后在产品未发生变更(包括任何设计、电路或结构变更等,但原DoC认可中的责任方变更除外)前提下,不受新规即SDoC约束,无须重新申请测试或转SDoC。
- SDoC与DoC、VoC的对比变化:与DoC相比, SDoC无测试实验室FCC认可资质要求,符合SDoC的设备,FCC Logo自愿非强制使用;与VoC相比,符合SDoC的设备, SDoC提供了使用FCC Logo的选择可能性。
- 对于同时落入ID和SDoC管控的设备,在申请ID认证提交“标签”时,也必需满足SDoC的标签要求。 SDoC所指的标签是产品识别信息。
FCC-SDoC形式认证,对于Label的要求与原FCC-VoC要求一致,需要显示FCC警示语, FCC Logo不做强制要求,制造商可自愿选择是否体现。
顺检合作实验室获CNAS认可、CMA资质认定,并得到国内外权威认证机构、制造商的认可和授权,具备按IEC、EN、CISPR、ISO、GB、YD/T、ITU、ETSI、FCC、ANSI、ICES、RSS等国内外标准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的能力,可满足中国CCC、欧盟RED指令、FCC、澳大利亚RCM、日本VCCI等全球范围的认证与测试服务的要求。配置了Rohde&Schwarz、AMTEK、Agilent、Frankonia、Schwarzbeck、AFJ、TESEQ等国际知名品牌的检测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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